在大陸購買木製品

幾天前我從大陸出差返台,在大陸停留期間買了一個大約十公斤上下綠檀鏤空雕花筆筒,返台時當然就帶回來,由於體積不小又是易碎物品(綠壇的材質很脆,精雕的部位很容易斷),於是我就隨身提著.離境出關時我被大陸海關攔下,要求看一下我那只筆筒.他表示綠檀應該是不能出口的木材,不過另一位海關官員表示,那是指原木不是指製品,就這樣搞了大概十多分鐘,他才讓我將東西帶走,如果他不讓我帶走那可就是非常麻煩的事情,因為那就會構成走私,由於他所引用是禁止出口項目,我連補稅的機會都沒有,走私可是最少五年徒刑罪名.所以回來後馬上對大陸禁止出口的規定做了一番了解,一方面可以避免下次帶錯東西進出大陸,另一方面,萬一又有一位海關人員擴大解釋法條時可以抗辯.

大陸法令多如牛毛,有些有強制性,有些並無強制性,也就是說有些有罰則,有些並沒罰則.有些又參照其他法條,有些又是對已公佈的法條增列項目,有些公佈後就廢止先前相關法條,…查起來可費了一番手腳,即便就算這樣,我也無法確定我現在的認知是正確的,所以這篇東西只是分享,請不要當做法律諮詢,萬一出錯我擔待不起.
 
在早些年,進出大陸的人都有買過一些物品帶回台灣,不曾有任何一絲絲攜帶文物進出的感覺,完全就像將東西從台北帶到高雄,要考慮的是如何搬動,只要搬得動,就可以攜帶.就算是1989年大陸頒布了”文物出境鑒定管理辦法”,也絲毫感覺不到有任何管制.然而隨著大陸經濟起飛,這些好日子也跟著消失,2000年前後,大陸官方對於市場進行各項管理,陸續發布多項法規來規範市場,就已木頭市場來說,1998年公佈了”家具-深色名貴硬木家具”,其中將硬木分為紅木,其他深色硬木與癭木三種,其中紅木只包括花梨木,紫檀木,黃花梨與酸枝木,2000年又公佈了”紅木”的規範,這時紅木包括5科8屬33種木頭,原本以為這樣就可以界定出紅木家具與一般家具的差異,然而不屬於國標紅木規範但卻又貴得嚇人的木頭還真不少,例如綠檀,紅檀,巴西花梨,印茄,...等等.沒有規範的比受到規範的多,這可是不符合中共國家利益,於是2010年修訂原先的”家具-深色名貴硬木家具”頒布”中國深色名貴硬木傢俱標準”,內容包括商品標示,檢驗,…等,其中最讓人重視的是關於名貴硬木的定義,這裡面除了原先國標紅木髓規範的33種紅木外,名貴硬木擴充至101種硬木,這些規範與我要說的”海關出口”有何關係?這就要回頭看一下中共商務部海關總署的公告了.
 
200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好長的名字)頒布了第一批禁止出口貨物名錄後至今一共公佈了5批.在第一批禁止出口名單中,個種原木不論是有沒有上漆或是有沒有做防腐等化學處理都在禁止之列.也就是說原木單單只用表面處理的方式處理是無法出口的,這也包括了原木段,在這階段樹根還不在禁止之列,第五批禁止出口名單就列入了”森林凋零物”這就包括樹根,樹葉,樹皮,…等,於是只要是維持樹木局部原始形狀的東西都不可以出口,以前最常見的原木出口方式 – 上漆與染色,這時候都被禁止出口.那做成雕刻件或是日用品的木頭是否就可以任意攜帶出口,答案是”不可以”,應為那是文化部所管,文化部前後公佈了好幾版的”文物近出境審查管理辦法”,在這辦法下1949年以前的東西基本上是不可以出境的,前清以前的東西更是禁止出境.少數民族的文物如果是1966年以前製作,那也是不能帶出來.至於1949年或是1966年以後所製作的東西,只要是名家所做,那就需要經過審查來決定是否可以帶出境,那些可以自由帶出來的大概只有倣製品於複製品,或者是一般工匠工藝師的作品,如果是國家認證工藝大師的作品,沒經過審查帶出來都算是走私.這樣就夠了嗎?還沒有,另外還有一條叫做”頻危與珍貴的動物,植物(均含標本)及其種子和繁殖材料”,在這一條下,東西可就多了,我被中國海關攔來下來就是為了這一條,從我查的到的法條終止是禁止原木,植物標本,活的植物枝葉以及種子的出口,但是相同是引用這一條的象牙,那可是所有延伸製品都在禁止之列.所以我說這一條最厲害.
 
繞了一個圈子,還是沒有交代紅木與大陸海關禁止出口有何關係,這就牽涉到另一個商務部,海關總署與環保總署所共同公佈的”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依照商務部產業司的說法,雖然這個目錄中所表明的禁止方式分為禁止進口與禁止出口,但是只要是沒有列入國家禁止出口名錄的並沒有禁止進出口,我對這個的解讀是,這目錄中的項目是規範加工製造廠商的用料來源,如果製造廠商想要外銷的話,他就必須使用進口木料,絕對不可以用中國所產的木料來製作,換句話說,大陸禁止大陸當地所產的木材以及製品出口,這是指廠商的方面,像我們這樣的散客,從成品市場中購買,如果不需要報關,也就是沒有受到文物法規範到貨是大宗到需要報關,那就可以自由攜出攜入,如果不幸需要報關,那就需要有材料的產地證明,不然大概都帶不出去了.其實從產業面來看,大陸政府的政策正迫使經濟轉型,2008年木材價格飛漲到沒理性的高,2009年”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擴大頒布,2010年紅木家具的價格就大幅跌落,銷售的量上升,但是單價下降約三成,這也顯示大陸的內需市場持續持成長,紅木家具依然是可以投資的項目.越是這樣,中共政府對於紅木的管理會越來越緊,公佈”深色名貴硬木”宣示家具可以用更多種木材來製作家具,另一方面在禁止項目上仍然用”紅木”一詞來管制出口,不要管大陸經濟政策的問題,對於散客而言,只要購買名列在國標紅木所規範木材做成的製品,在攜帶出口時會有越來越高的風險,就像攜帶象牙製品一樣的風險.先前就口耳相傳海南黃花梨與大陸紅豆杉是不能攜帶出口的,並沒有一個條款像規定髮菜不能出口一樣明定在某一批禁止出口名錄中,但是如果真的攜帶且被查到,那就事情大條了.這些都需要要有出口證明才能通過海關,不管是原木或是製品都一樣,不然就是走私,只要不跨國境,隨你買賣,一但要跨國境那就成了走私.因為有關紅豆杉的規定是隱藏在林業局的”野生植物保護條例”與2002年所發出的一份有關野生紅豆杉資源保祿管理的通知中,至於海南黃花梨,那已經成為重要文物了,如果只單純看禁止出口名錄,絕對會失誤.
 
大陸對多數的木製產品或是礦產品(玉石)是採取袋口政策,也就是不禁止進口但禁止出口,就算是自己固有的東西不是在大陸買的,想要平安的帶進帶出,在入境時就必須用出口國的出口證明申報,出境時要檢查,我不知道別人,但我一定不會這樣做,原因有二,第一,我沒有辦法取的台灣這裏的出口證明,第二,就算我取得了也申報了,當從大陸出來時等於邀請他們的海關對我所有的行李翻箱倒櫃的檢查,而且是日後的每一次進出都會受到這種待遇,這會是自找苦吃.
 
說了很多不能怎麼做,也該說說要怎麼做,我的結論如果是為了避免麻煩,絕對不要攜帶文物或是木製品過海關,那這也枉費我花那麼多時間找資料.在木頭市場中最值得投資的木材是黃花梨與檀香紫壇(小葉紫壇),尤其黃花梨因為民族情感的因素,過去三年中漲了不只4倍,未來還會繼續漲,而且新長成的大料在未來一兩百年間還不會出現,怎麼看都是投資收藏的好標的物,但是如果要跨國境,這東西最好不要碰,也是因為民族情感的因素,老共海關對這玩意很敏感.如果真要帶,也最好帶可以放在口袋的小把件,不過這種小把件增值空間就不大,除非真的有興趣,以投資角度幾乎無利可圖.國標紅木中所規範的其他木種也幾乎都是瀕危植物,但是這些目前都還可以帶,除了雞翅木,雞翅木雖然也被提報為瀕危但是市場庫存太多,這幾年跌幅比漲幅高,這句話好像邏輯不通,其實我要表示的是在2008年無理性漲價到最高點後,只見跌不見漲.所以雞翅木製品在台灣買就好,不必冒險帶著跨國境.要帶這些紅木製的東西,尤其是藝術品(家具只能用貨運,那就一定需要報關,廠商自然會幫忙處理,不能處理他也不會賣你,所以不在這裡討論),在海關被問到時只能說品名不要提材質,也就是說只能回答”這是筆筒””這是茶盤””這是雕刻”,如果是名家所製作,也千萬不要提出名家的名字,這其實是在避免知法犯法或是故意犯法的嫌疑,通常這樣就不會有進一步的盤查,還有就是保持包裝完整,看起來就是在市場上購買的,而不是珍藏品.當然包裝上面不要有海南黃花梨等字樣.紅木以外的木頭還有幾樣不要碰,沉香木,陰沉木(四川烏木),印度檀香木,因為這些東西的等級與檀香紫壇或是海南黃花梨相等,屬於海關會特別關注的項目.這種管制上的差異是因為一級管制與二級管制品的差異而來,到不是刻意隱藏偷渡,但是如果你當場告訴海關管制的品名,那就會挑動他敏感的神經,就算日後打官司打贏了,也都花費許多時間與氣力,能避免就避免.
 
如同先前所提,攜帶木製品從大陸出境最基本就會面對三個政府部門所訂定的規矩,不加工的木頭或是輕加工的木頭倍海關總署所禁止,大陸本地所生長的木頭或是國際公約所列管的木頭材質被林業局所禁止,做成的藝術品又受到文化局的管制,我們來看一下文化局管制那些東西”
 
文物出境的鑒定範圍為:
1、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前的中國和外國製作、生產或出版的陶瓷器、金銀器、銅器及其他金屬器、玉石器、漆器、玻璃器皿、各種質料的雕塑器、傢俱、書畫、碑貼、拓片、圖書、文獻資料、織繡、文化用品、郵票、貨幣、器具、工藝美術品等;
2、建國後我國已故、現代著名畫家、工藝美術家的作品等;
3、古脊椎動物化石和古人類化石;
    4、國家文化管理部門指定的其他物品。
 
文物分為珍貴文物和一般文物。國家禁止珍貴文物、革命文物和有損國家榮譽、有礙民族團結、在政治上有不良影響的文物出境。
    對於一般文物,經國家文物局特許批准可以出口。建國以後的文物仿製品和複製品,不屬於文物範圍,可按一般物品管理。
 
這十年來文化局一共公佈了285名書畫家的作品為限制出境的,其他類文物雖沒有公佈禁止作品出境的製作者名單,但還真的組成審核機構.近幾年來廣東的各個關口都查獲夾帶禁止出境文物出境的案件,查獲的數量也還不少,所以不要忽略老共海關對於這部分的執行力.不過所有法規都有人情,這些被查獲的案件都有一個共通現象,那就是每一各案件所夾帶的文物都超過十幾件以上,如果只是攜帶一兩件,只要不是徐悲鴻,傅抱石,范仲淹,…等人的真跡,也不是有籍可查有譜可循的重要古物,只要在過關問答中不要強調所攜物品的”文物”屬性,通常不會受到進一步盤查,所謂”不是文物屬性”就是老共海關鑑定範圍的規範中最後一句話” 建國以後的文物仿製品和複製品,不屬於文物範圍,可按一般物品管理。”,我記得在我所看過的案例中曾經有人攜帶一件歷史定位模糊的文物出境,一開始依照管理辦法申報,但是鑑定過程有爭議且達成協議需要時間,於是就建議攜帶人以近代仿製品的名義攜帶過關.寫部落格不能教人犯法,所以我無法寫真實案例,但我可以虛擬一個案例.原碑碑拓是屬於文物,文革期間有很多石碑被破壞,只有找到老拓片才能看到石碑原貌,可是老拓片通常都在禁止出口的文物之列,尤其是1911年以前所拓的.有些老拓片市場價格並不高,但礙於規定1911年以前所製都是絕對禁止出境.另一方面,坊間所賣的拓片多半是複刻拓片,也就是用木板複刻一個原碑(仿製),然後從木製的複刻碑來製作拓片,這種拓片是可以自由攜帶不需任何管制的,如果今天要攜帶一張1911年以前的拓片過關,這玩意要鑑別並不容易,爭議性高且要搞到清楚需要較長時間,所以這類東西不如在過關時說是複刻木頭碑的拓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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